西法在线 西陵法院 湖北
在执行案件中,很多被执行人因为没钱还款、逃避履行义务而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以下简称“限高”)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失信”)等措施。很多人潜意识里觉得“限高”与“失信”就是一回事,都是用以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那两者有何区别?有什么后果?又该如何解除?本期,西法在线将会对“限高”“失信”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汇总解释,帮大家整得明明白白!
典型案例
2024年2月,孙某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以公司名义向朋友李某借款60万元,并提供担保,但一年后,该公司及孙某仍未能偿还。多次催讨无果后,李某遂将该公司及孙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及孙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孙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两被执行人孙某和该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之后,执行法官发现该公司存在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并多次联系孙某了解相关情况,但孙某不仅将执行法官的电话拉黑,更是和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法院于是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Q
什么是“限高”和“失信”?
A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Q
孙某可以从哪里查询到自己有没有被“限高”或“失信”?
A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会公示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孙某可以通过该网站查询自己本人或者他人是否属于“限高”“失信”对象。
Q
只要孙某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就会对孙某采取“限高”和“失信”措施?
A
不是,要视具体情节而定。“限高”针对的是“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通常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就可能被采取“限高”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具有一定财产保全的效果。“失信”针对的是“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更多的是对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通常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即便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不会被“失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法院可以采取“失信”措施: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Q
如果仅有公司被“限高”“失信”,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产生什么影响吗?
A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等单位,法院会依法将该单位列入“失信”名单,但不能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列入“失信”名单。
如果公司等单位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在执行期间不能进行“限高”措施中所规定的各类高消费行为。但不会影响这四类人的信用状况,也不会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信息。
Q
一旦被“限高”“失信”后有什么具体后果?
A
“限高”的影响主要是消费方面。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当然,如果被执行人有紧急情况需赴外地,包括个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重要考试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等限制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核属实,将通过系统单次解禁,在解禁期限内,被限制消费的人可以购买高铁、飞机票。
“失信”的影响主要有限制消费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Q
孙某联系执行法官想要解除“限高”“失信”,他该怎么做呢?
A
根据“限高”“失信”的解除条件,在孙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后,他只需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或是与申请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法院就可以审查同意解除“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限高”“失信”解除以后,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将不再受到限制,也不会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限高”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失信”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解除“失信”后,“失信”记录仍然会在征信系统中记载。银行等单位,在办理贷款或进行信用评级时,会因曾经的失信行为而给予一定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生活和经营。
看完这些问题,你能分清“限高”和“失信”了吗?“限高”“失信”这些执行强制措施意在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人不该抱有侥幸心理。
“两高一部”新出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2025拒执罪意见》,已在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份文件,直接回应了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系统地明确了公、检、法三家在处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时的具体分工和流程。
新规以“协同化、时限化、自诉便利化”为核心突破,实质压缩“老赖”规避空间。该制度框架已为破解执行困局提供迄今最锐利的法律武器。
西陵法院将立足司法职能,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用好用足强制执行措施,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END
投稿 | 执行局 周傲寒
编辑 | 李云
责编 | 许斐
审核 | 黎锦
修改于2025年08月08日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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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限高”和“失信”到底有啥区别?》